种植观赏苗木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但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1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):
四、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
(三)观赏性作物的种植,按“花卉、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”项目处理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,是指:
(二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
1.花卉、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;
2.海水养殖、内陆养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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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。
(1)农业是指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牧业、水产业。(2)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。(3)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。
因此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种植苗木、销售,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。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明确(1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: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;
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种植苗木、销售,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
财税字(2001)113号文件规定,批发和零售的种苗免征增值税。对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,只能开具普通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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