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植物检疫证书》按一批(同一地区、同一日期、使用同一运输工具、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)一证开具,货证同行。按照“使用同一运输工具”这一规定,必须为”一车一证“,”货证同行“
一、法律依据
(一)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7条规定:“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,属于下列情况的,必须经过检疫:
1、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的,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,必须经过检疫;
2、凡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,在调运之前,都必须经过检疫”。
(二)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8条规定:“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,发给植物检疫证书”。
二、申请规程
(一)申请。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,向市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,窗口工作人员接件。
(二)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,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,应向申请人说明,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,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,退回申请。
(三)办理。对申请材料齐全、有效,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办理。
三、申请材料
(一)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的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;
(二)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、包装、产地、发货单位、收货单位、起运地点、运往地点、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;
(三)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
两证一签是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规定,在林木种苗的出圃、调运、使用过程中需持有“苗木检验证”、“苗木检疫证”、“苗木产地标签”。 “苗木检验证”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、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。通过这一检验证明,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。“苗木检疫证”是对需要向外县(市、区)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,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的传播蔓延。“苗木产地标签”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。标签内容包括:林木种子类别、树种或品种名称、产地、质量指标、植物检疫证书编号、净含量(数量)、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、生产日期、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。标签由县林业局种苗站负责向省种苗管理局领取并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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